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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英杰与丁明旭、管亮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杰,丁明旭,管亮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王英杰,男,196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丁明旭,男,195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管亮栓,男,195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王英杰与丁明旭、管亮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