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长生与丁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生,丁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547号原告:李长生,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丁伟,男,30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突泉县。原告李长生与被告丁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李长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李长生负担。审判长 鲍利民审判员 苗会达审判员 张国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车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