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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高鹏飞、龙成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鹏飞,龙成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高鹏飞,男,汉族,万载县人,农民,住万载县。被执行人龙成根,男,汉族,万载县人,农民,住万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鹏飞与被执行人龙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龙成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成根云向申请执行人高鹏飞支付借款本息56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并交纳执行费75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22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仕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