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3执恢1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国枝、贺细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枝,贺细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恢1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国枝,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执行人贺细伦,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枝与被执行人贺细伦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贺细伦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国枝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