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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小虎与被执行人宁县瑞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虎,宁县瑞泰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96号申请人张小虎,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25日,甘肃省泾川人。被执行人宁县瑞泰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虎与被执行人宁县瑞泰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县瑞泰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无现金支付,愿意用其所有的楼房抵顶货款,申请人张小虎不同意抵顶,但同意延长给付时间,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自科审判员  荆 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