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81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智龙,刘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738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利民,总行董事长。被告彭智龙,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被告刘金花,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智龙、刘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廖淑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露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