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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1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宝玉与戚世民、常雪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玉,戚世民,常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0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宝玉,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戚世民,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常雪玲,女,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徐宝玉与戚世民、常雪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戚世民、常雪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款1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戚世民、常雪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戚世民、常雪玲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戚世民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