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1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宝玉与戚世民、常雪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玉,戚世民,常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0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宝玉,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戚世民,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常雪玲,女,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徐宝玉与戚世民、常雪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戚世民、常雪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款1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戚世民、常雪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戚世民、常雪玲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戚世民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