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5执6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解某申请执行张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5执6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解某,女,1977年12月28日生,住石屏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74年11月21日生,住石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525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解某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张某负担。被执行人张某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解某52438.20元,尚欠8211.80元。申请执行人解某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25执6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协议,申请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