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恢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段玉文、王立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玉文,王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930号申请执行人段玉文,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王立刚,男,1978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段玉文申请王立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乐民初字第17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段玉文于2017-8-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乐民初字第1718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执行员 郭湘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