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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恢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段玉文、王立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玉文,王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930号申请执行人段玉文,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王立刚,男,1978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段玉文申请王立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乐民初字第17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段玉文于2017-8-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乐民初字第1718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执行员  郭湘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