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1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樊士勇与宿迁市信思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士勇,宿迁市信思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596号原告樊士勇,男,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宿迁市信思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城南苏奥电子产业园59幢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士勇起诉被告宿迁市信思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樊士勇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士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杰书记员  陈 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