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与被告郭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市供热管理处,郭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2108号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常明善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浩军被告:郭泰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与被告郭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