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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5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郑小燕与胡光勇叶绿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燕,重庆沃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胡光勇,杨波,叶绿,周新,杨萍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208号原告:郑小燕,女,汉族,1981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振强、邓峰,重庆壹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沃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方港湾小区12号1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63987X7。法定代表人:胡光勇,职务不祥。被告:胡光勇,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杨波,男,汉族,1985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叶绿,女,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周新,男,汉族,1984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杨萍,女,汉族,1995年1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燕诉被告重庆沃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胡光勇、杨波、叶绿、周新、杨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燕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小燕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0元,由原告郑小燕负担。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俊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