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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唐兆元与邓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兆元,邓勇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548号原告:唐兆元,男,193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邓勇军,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唐兆元与被告邓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唐兆元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兆元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兆元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唐兆元负担。审判员  李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