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唐兆元与邓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兆元,邓勇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548号原告:唐兆元,男,193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邓勇军,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唐兆元与被告邓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唐兆元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兆元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兆元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唐兆元负担。审判员 李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