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8民初39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军与被告方莉、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军,方莉,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3949号之二原告王明军被告方莉被告蒋辉,担保人胡桂芳担保人王彪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军与被告方莉、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120000元查封被告蒋辉、方莉名下的房屋,上述财产保全已由原告王明军及担保人蒋辉、方莉提供的房屋作为担保。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蒋辉、方莉名下的房屋的冻结及申请解除对担保房屋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军的解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蒋辉、方莉名下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权)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王明军及担保人胡桂芳、王彪彪名下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 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肃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