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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行审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濮阳县丰源天然气责任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濮阳县丰源天然气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28行审133号申请人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5号。代表人段振中,队长。被执行人濮阳县丰源天然气责任有限公司。申请人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执行其对濮阳县丰源天然气责任有限公司作出的豫濮县交综罚(2016)50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作出的豫濮县交综罚(2016)50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濮阳县丰源天然气责任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被处罚人名称有误。本院认为,申请人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作出豫濮县交综罚(2016)50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不予执行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作出的豫濮县交综罚(2016)50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濮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苏景民审 判 员  于振民代理审判员  徐朦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