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市尚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萨仁高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浩特市尚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萨仁高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1民初546号原告:二连浩特市尚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南环路北、建设路西120号。法定代表人:孟庆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海,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萨仁高娃,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二连浩特市尚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尚城物业)与被告萨仁高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城物业委托代理人王长海、被告萨仁高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城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4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4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266.02元,按约定每日3‰支付2014年7月14日至付清之日的滞纳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业主公约》,约定由原告管理与服务二连浩特市尚城国际小区,被告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服务费用1.28元/平米,被告购买房屋面积114.28平米。被告在2013年7月14日交完第一年物业管理服务费后,从2014年7月14日开始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决。被告萨仁高娃辩称:买房一年后,卫生间墙面出现裂缝,开发商维修后又出现裂缝,三个卧室的窗户和墙面也均有裂缝。走廊和电梯的灯总坏,电梯也经常不能用。因为墙体水泥问题,卫生间的瓷砖都掉下来了。加压泵抽水导致水中有泥沙,无法使用。下雨从窗台漏雨,物业公司一个星期打扫一回卫生,走廊瓷砖掉了也不修理。房屋高度不够,开发商未兑现安装液化气管道。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了《业主公约》,证明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认可《业主公约》的真实性。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以上证据组织了交换和质证,查明事实如下:被告2013年10月入住二连浩特市尚城国际小区29号楼6单元5楼502号房屋,面积114.28平方米。2013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业主公约》,对物业服务项目、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二章第(三)条约定业主不按约定缴纳物业费,计收每日3‰滞纳金。被告认可原告在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认可2014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4日物业费未交。被告认可收费标准每平米1.28元,主张因房屋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协商房屋余款及免交物业费事宜,非故意不交物业费。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被告作为业主与原告签订了《业主公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业主既已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按约定标准交纳2014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4日物业服务费,即5266.02元(114.28平方米×36个月×1.28元/平方米)。被告答辩所述墙面裂缝、墙体水泥脱落、房屋漏水等问题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无关,原告可就房屋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另案解决。因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尚有瑕疵,故对原告要求滞纳金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萨仁高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二连浩特市尚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4日的物业管理费5266.0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借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许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婷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