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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亚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伟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67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伟,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北站新村63栋3单元312号。因犯抢劫罪,2000年4月29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12月6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9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7﹞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代来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中午,被告人刘亚伟在本市盘龙区罗丈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盗窃的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此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0元。2016年9月5日,被告人刘亚伟在联盟路北站新村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缴获的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彭某。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亚伟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物证,户籍材料,前科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亚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伟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亚伟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刘亚伟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亚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杜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