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辖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301沈学美与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向凯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沈学美,向凯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辖终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果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学美,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审被告:向凯华,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诉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学美、原审被告向凯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3民初3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第二项,裁定将本案全部移送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沈学美起诉案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必须具有施工资质、技术管理人员、工程实际施工的验收组织资料、民工保证金缴纳、工程资金投入、编制施工资料等条件,才具有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资格,而本案实属一般民事纠纷,劳务工时经结算成为工资款,与建设工程毫无关系,本案也不存在工时结算争议问题。2.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蓝惠首府幼儿园及1A、1B项目工程业务具有管辖权错误。沈学美、向凯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沈学美主张其承包涉案工程中的瓦工劳务业务并在本案中主张工程欠款,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蓝惠首府幼儿园及1A、1B项目工程位于淮安市淮安区,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其驳回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中沈学美承包蓝惠首府幼儿园及1A、1B项目工程中瓦工劳务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炜审判员 黄金强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