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朝燕与骆祥美、周思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燕,骆祥美,周思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647号原告:刘朝燕,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骆祥美,女,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周思延,男,199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刘朝燕诉被告骆祥美、周思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朝燕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朝燕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朝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刘朝燕负担。审判员 张成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迟延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