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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民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天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天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许一琼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终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753570。法定代表人:朱奎涛,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市天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园路1号2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64128437。法定代表人:梁昆云,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亮,安徽赵洪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毓佳,安徽赵洪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一琼,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天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许一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7)皖102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但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浩之审判员  郑卫东审判员  黄继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