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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刑终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红旗、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政府征收安置办公室单位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红旗,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政府征收安置办公室,西平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

案由

单位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终33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红旗,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2006年7月至2010年10月任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拆迁办主任,2010年11月至2016年1月任西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住西平县。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201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陈雷、张双双,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政府征收安置办公室(原西平县拆迁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2824695987592U,单位地址河南省西平县柏城镇南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鲁刚夫。诉讼代表人鲁刚夫,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系该单位主任。原审被告单位西平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原西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4MB0W39406L,单位地址西平县西平大道252号,法定代表人曹富祥。诉讼代表人曹富祥,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系该单位主任。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西平县人民政府征收安置办公室、西平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原审被告人杨红旗犯单位受贿罪,原审被告人杨红旗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豫172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西平县人民政府征收安置办公室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西平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红旗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追缴涉案单位受贿款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及被告人杨红旗受贿款二十五万九千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红旗以“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小虎审判员  王 崎审判员  薛运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