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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5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司彦广与王月霞、巩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彦广,王月霞,巩光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272号原告:司彦广,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蝶,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萍,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月霞,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巩光辉,男,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司彦广与被告王月霞、巩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司彦广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司彦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司彦广负担。审判员  杨松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楚小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