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5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司彦广与王月霞、巩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彦广,王月霞,巩光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272号原告:司彦广,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蝶,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萍,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月霞,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巩光辉,男,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司彦广与被告王月霞、巩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司彦广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司彦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司彦广负担。审判员 杨松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楚小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