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刘某。罗某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陕0827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罗某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7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县支行的存款收入70950元,兑现申请执行人罗某70000元,申请执行人罗某领款后同意结案。申请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恢1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