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毅波、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毅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何跃,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莉,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毅波,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XX,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毅波、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以(2015)自流民保字第18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毅波所有车牌号为川CA32**、川CF55**号的车辆,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车辆。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曹毅波所有车牌号为川CA32**、川CF55**号的车辆,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运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仕超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0302执27号之二:关于申请执行人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毅波、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0302执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曹毅波所有车牌号为川CA32**、川CF55**号的车辆,期限为两年。附:(2016)川0302执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