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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沈阳圣诺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汪清县彬宏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圣诺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汪清县彬宏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904号原告:沈阳圣诺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南街。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清县彬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枫林路。法定代表人:冯爱斌,该公司经理。原告沈阳圣诺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清县彬宏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圣诺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圣诺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圣诺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沈阳圣诺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