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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徐家屋房产中介所与姜卸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徐家屋房产中介所,姜卸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598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徐家屋房产中介所,住所地:衢江区春江路**号。经营者:余华锋,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姜卸妹,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徐家屋房产中介所与被告姜卸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徐家屋房产中介所撤诉。审判员  吴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茂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