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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8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彭小龙与李华艳、李模辉股东出资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小龙,李华艳,李模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849号申请执行人彭小龙,男,汉族,1981年4月22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李华艳,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被执行人李模辉,女,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彭小龙与被执行人李华艳、李模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3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你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投资款77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5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查实被执行人李华艳名下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通过车管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华艳名下的档案登记,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6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止,由于该车在运动状态,无法实际控制该车。查实被执行人李华艳持有深圳市很多人共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色彩人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被执行人李模辉持有深圳市德贝兹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本院已依法通过工商总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李华艳、李模辉持有的股权,但不具备处分权。因此,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但未控制到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杨云华执行员  薛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