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30号之一 唐文琦;唐庆利;陈海荣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琦,唐庆利,陈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文琦。申请执行人:唐庆利。被执行人:陈海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文琦、唐庆利与被执行人陈海荣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文琦、唐庆利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跃兵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唐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成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