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满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郑国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满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国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390号原告:重庆满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体育路4号附2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63556771X。法定代表人:黄代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国林,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重庆满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满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原告重庆满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 莉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解静静书 记 员 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