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双在申请执行闫树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在,闫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张双在,男,汉族,五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闫树平,男,1968年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双在与被执行人闫树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闫树平向张双在交付13200元,余款张双在表示不再追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五刑初字第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树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赵 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