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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安林与李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林,李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3087号原告:刘安林,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盼盼,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公安县。原告刘安林与被告李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盼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717元,利息77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其后按年利率24%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均为“借贷宝”实名注册用户。2016年11月16日,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发布借款要约,原告于当天出借给被告11笔款共5717元,双方约定了每次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时间等,原告通过第三方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款项转至被告账户。被告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盼盼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为互联网金融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借贷宝”实名注册用户。2016年11月16日,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发布借款要约,原告于当天出借给被告11笔款共5720元(原告仅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717元),双方约定年利率24%、借款时间为11天等,双方通过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通过第三方将款项转至被告账户。被告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被告通过互联网借原告款,有借条合同、转账记录等在卷佐证;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盼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原告刘安林款571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11月16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盼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东梅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时间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我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账号:13×××47;并请通知主审法官:XX,办公电话0558-671****,1396655****;通讯地址:皖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23630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