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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136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叶春、雷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雷保华,杨旭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136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叶春,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雷保华,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畲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杨旭翔,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立案执行叶春与被执行人雷保华、杨旭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杨旭翔在龙泉市国家税务局的工资帐户,现因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旭翔在龙泉市国家税务局工资帐户的扣留、提取。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吴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