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他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荆门市天意贸易有限公司、马文良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天意贸易有限公司,马文良,赵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76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天意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文良,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天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锐、马文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8民终598号民事判决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林周审判员 魏照兵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皮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