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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胡德会与葛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会,葛洪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739号原告:胡德会,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葛洪,男,生于1972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胡德会与被告葛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进行了立案。原告胡德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德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永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