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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执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慧欣机车有限公司,浙江盛信得工贸有限公司,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文明,徐珍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4执244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穿城北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148011339。法定代表人丁某。被执行人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工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674763573。法定代表人吕某。被执行人浙江慧欣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永安工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755915655。法定代表人吕某。被执行人浙江盛信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下各镇马垟村,组织机构代码:554783131。法定代表人潘倩倩。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先锋村,组织机构代码:148133977。法定代表人叶仁兰。被执行人吕文明,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徐珍仙,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慧欣机车有限公司、浙江盛信得工贸有限公司、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文明、徐珍仙(2016)浙1024执244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1024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温岭市鑫标电机厂对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4民初1434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峰审判员  陈红星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