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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黄金斌、蔡柳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黄金斌,蔡柳仙,黄木娣,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保1872号申请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家境村(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梁林河,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金斌,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申请人蔡柳仙(系黄金斌之妻),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申请人黄木娣(曾用名黄美英),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莉,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金斌、蔡柳仙、黄木娣及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金斌、蔡柳仙、黄木娣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7)湘1382民初187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8月23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金斌、蔡柳仙、黄木娣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