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6执6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湘平、唐友平与被执行人王兰、方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湘平,唐友平,王兰,方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6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蒋湘平,男。申请执行人:唐友平。被执行人:王兰,女。被执行人:方大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湘平、唐友平与被执行人王兰、方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兰的银行账户,现因该案需兑付,应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祁东县支行账号为62XXXXXX账户内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