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桂芳与被执行人孔亚平离婚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芳,孔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2执9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孔亚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芳与被执行人孔亚平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孔亚平已履行了给付婚生女儿孔丹奇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抚养费4800元的义务,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50元。经合议庭评议,(2017)陕1022执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2执9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李培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学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