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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韩涛、阎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涛,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涛,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阎刚,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2017)鲁0304执5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隆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