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耿德招与武金章、候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德招,武金章,候广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2857号原告:耿德招,女,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武金章,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候广琴,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耿德招与被告武金章、候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德招、被告武金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广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耿德招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0000元及截止2017年6月5日的利息17535元,合计本息107535元,并按本金90000元,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6月6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2日,被告武金章因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6年底前归还。2016年7月1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6年底前归还。上述两笔借款,被告分别出具相应的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款时,被告候广琴系被告武金章的妻子,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武金章对原告的诉称并无异议。候广琴未作答辩。本院根据庭审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4月12日,被告武金章因周转之需,向原告耿德招借款6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6年底前归还。2016年7月1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6年底前归还,该笔借款到期未还,被告武金章同意增加500元利息。上述两笔借款,被告武金章分别出具相应的借条交原告耿德招收执。经计算,借款本金30000元,月利率1.5%,自2012年4月12日至2017年6月6日止的利息4935元;借款本金6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利息,自2016年7月12日至2017年6月6日止的利息12600元。两笔借款合计本息107535元。上述本息至今未还,原告诉求追索,并要求二被告按本金90000元,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6月6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借款时,被告候广琴系被告武金章的妻子。2017年6月8日,二被告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诉请追索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应予支持。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对该借款本息负有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金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给付所欠原告耿德招借款本金90000元及截止2017年6月6日的利息17535元,合计本息107535元,并按本金90000元,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6月7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候广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武金章、候广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根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