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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贾守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贾守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857号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庐山街303号。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茹,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被告:贾守东,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库车市天山中路352号城市。本院审理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守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