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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瑞堂、徐忠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堂,徐忠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16号申请人:王瑞堂,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忠厚,男,汉族,居民。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27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徐忠厚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经原告王瑞堂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全部标的共计1050元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3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员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