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潘淑封与高桦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585号原告:潘淑封,男,1980年6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高桦军,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潘淑封与被告高桦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潘淑封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淑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淑封负担。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冷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