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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潘淑封与高桦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585号原告:潘淑封,男,1980年6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高桦军,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潘淑封与被告高桦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潘淑封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淑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淑封负担。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冷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