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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6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合肥掘金之路工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强辉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掘金之路工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强辉沥青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675号之二原告:合肥掘金之路工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419号格林丽景小区8幢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0183204M(1-1)。法定代表人:赵孟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安,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超,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强辉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白湖乡店顶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0570376800。法定代表人: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友,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肥掘金之路工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强辉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合肥掘金之路工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掘金之路工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强辉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掘金之路工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合肥掘金之路工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