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386号原告: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南苑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李双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库,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高发大厦B幢一层156号。法定代表人:易铁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0元,由原告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