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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410号之一申请人: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南桥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张英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虎,该公司司法科长。被申请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赵壁乡黄岩村。法定代表人:齐有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泉,该公司职员。本院于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作出的(2017)冀1181民初14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需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款项182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肖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建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