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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世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刑初29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世军,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住隆回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世军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贤华、被告人郭世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郭世军在隆回县桃洪镇集材村与七里村之间赧水河上的G60高速公路桥人行道上遇见被害人王某,见被害人手提红色布包且独自行走,遂产生了抢包的念头。当两人擦身而过后,郭世军立即折返回来用手从后面箍住王某的脖子,将王某摁倒在地,并用一只手和膝盖压住王某,用另一只手强行将王某的红色布包抢走后逃离现场。该布包内装有一台白色红米牌手机和钥匙等物品。经价格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93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世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报案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钱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郭世军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世军抢得的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世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世军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世军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世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夏日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超人民陪审员  刘光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魏婵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