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王志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6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罗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王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有508978.03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