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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艳梅与刘冰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梅,刘冰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447号原告:孙艳梅,女,198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朱海勇,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冰峰,男,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龙泉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600153941。负责人:白会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淦淦,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梅与被告刘冰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艳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艳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计327元,由原告孙艳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