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622徐金兰与刘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兰,刘龙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622号原告:徐金兰,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地江苏省通州市。被告:刘龙,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原告徐金兰与被告刘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徐金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金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徐金兰负担。审判员 宋会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婷苇 来自: